再次紧急部署!弥勒市疫情防控告(第4号),共9大项
来源: 时间:2020-02-11 13:53 发布人:赵春艳 浏览:
随着返程高峰来临,人员流动和聚集不断增加,疫情扩散风险持续加大,防控工作面临严峻挑战。为做好“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工作,坚决打好我市疫情防控阻击战,经弥勒市委市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疫情防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强化防控管理
严格执行村(社区)网格化管控措施,所有住宅小区、村组、单位要加大对来访人员的管控,外来车辆、人员一律限制性进入,并做好登记备案。没有物管的小区由所属村(社区)安排专人负责排查登记管理工作。各村(社区)要持续开展辖区住户信息核实工作,重点排查市外返回人员,特别是外省籍返回人员及确诊病例密切接触人员,逐一详细登记,同时掌握辖区儿童、孕产妇、独居留守及患有多种慢性疾病老年人等易感染人群信息,做好健康管理和防护工作。发现确诊病例,经批准后对相关小区、楼栋或自然村实施全封闭管理,人员不得进出,救治防控和生活保障工作由所在乡镇、东风农场管理局负责。目前仍在省外的人员,一律暂不返回弥勒,各用人单位要逐一通知到位。无特殊情况,弥勒籍人员(公务人员除外)不要离开弥勒,确需离开弥勒的,由所在村(社区)开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弥勒市委市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备案后方可离开。离开又返回弥勒的,必须到所辖区域指定隔离观察场所隔离观察14天。
二、严格落实“早报告”制度
从市外返回人员须主动接受检测,并在1小时内,主动如实向居住地所在村(社区)报告个人健康信息,不主动申报、拒绝接受检测,隐瞒旅行史、居住史,或者明知自己可能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不报告、不就诊的,将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市外返回人员出现发热、咳嗽、乏力、腹泻等症状,必须第一时间向村(社区)报告;村(社区)接到报告后要及时报市疾控部门,由疾控部门研判后告知就医方式,严禁患者自行驾车或乘坐公共交通等工具前往医院。
三、严格隔离医学观察
外省籍人员,自抵达弥勒之日起,在指定住宿点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拒不配合集中隔离的,由公安机关协助乡镇、文旅、卫健等部门依法实施集中隔离。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者治疗,造成疫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严惩。
四、减少人员流动聚集
全市居民必须落实个人防护措施,严格做到不串门、不聚集,尽量不外出,确需外出必须戴口罩,在进行交谈和排队等行为时,应保持1.5米安全距离。村(社区)内各类工程施工(含室内装修)一律暂停。涉及民生的水电气维修,须经村(社区)同意并测温、登记后方可进入。全市“红事”一律继续停办;“白事”一律继续简办,未经乡镇、东风农场管理局批准,一律不准举办,批准举办的一律不得邀请市外人员参加;对疫情防控期间举办或承办集体聚餐、参与聚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肃处理。
五、严格公共场所管理
非涉及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继续关闭。各类商场、超市等场所合理安排营业时间。各类商场、超市、农贸市场、车站等人员密集或密闭公共场所一律定期消毒,进入人员一律检测体温、全程佩戴口罩。所有零售药店岀售退烧、咳嗽类药品,必须实名登记。快递、外卖必须实行无接触配送。
六、加强出租屋管理
疫情期间禁止住房出租,解除时间另行通知。外来承租人现已居住的,业主应要按规定了解、掌握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并及时上报村(社区),配合乡镇、文旅、卫健等部门了解租客过去14天的旅居史,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出现疏于管理或隐瞒不报造成疫情传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承租人暂未返回的,业主必须劝导承租人待疫情解除后再返回弥勒。
七、严格落实复产复工管控措施
各复产复工企业和项目业主要落实好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好复工复产和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全面排查人员情况,做好人员的健康防护和防控物资保障。要通知外省籍人员暂缓返回,已经返回的外省籍人员,要及时报告,企业和项目业主要确保入弥的员工隔离观察至满14天确认健康后方可上岗。各企业、项目业主要承诺保留工作岗位,同时要给予隔离观察人员生活保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严格审核把关,加强巡查检查,确保复工复产安全、平稳、有序。
八、全面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大清扫、大消毒”爱国卫生运动,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村(社区)要全面做好责任区域内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清除卫生死角,加强日常环卫保洁。全市居民要开展好家庭卫生大扫除,全面开展除“四害”。
九、主动参与疫情防控
广大市民发现外省籍入弥勒人员(包括弥勒从省外返乡人员),未执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要第一时间向弥勒市委市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报告,24小时值班电话:0873—6122274,0873—6122360。对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