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医疗核心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来源: 时间:2014-06-06 09:29 发布人:admin 浏览:
一、死亡病例,一般情况下应在1周内组织讨论;特殊病例(存在医疗纠纷的病例) 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发出后1周内进行讨论。
二、死亡病例讨论,由科主任主持,本科医护人员和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务科派人参加。
三、死亡病例讨论由主管医师汇报病情、诊治及抢救经过、死亡原因初步分析及死亡初步诊断等。死亡讨论内容包括诊断、治疗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以及经验教训。全科讨论后确定最后诊断及死亡原因,若发现抢救过程中有严重失误,要及时、如实向医务科及业务院长汇报。
四、讨论记录应详细记录在死亡讨论专用记录本中,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等,并将形成一致的结论性意见摘要记入病历中。
五、死亡病例讨论后,由科主任对病历内容及首页逐项审查并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