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厅医务人员“十不准”
来源: 时间:2014-06-06 17:25 发布人:admin 浏览:
一、不准索要或收受病人及其亲友的“红包”。
二、不准接受药品和器械生产、销售企业或者代理、推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或开单提成。
三、不准私自向病人及其亲友推销假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以及其它商品,不准私自向病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不准为药品、器械、试剂等营销人员提供有关处方、统方、医疗用品数量等信息,并获取钱物。
五、不准违反首诊负责制度,不准以任何借口推诿或拒绝抢救濒临生命危险的病人。
六、不准出具各类虚假的医学证明文件,不准对法定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瞒、缓报、谎报。
七、不准对病人生、冷、硬、顶、拖或与病人争吵。
八、不准给病人做不必要的检查和开大处方。
九、不准搭车检查、开药和治疗。
十、不准接受病人及其亲友的礼品、宴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