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中医药专家师承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14-06-06 17:33 发布人:admin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老中医药(包括中西医结合及民族医药,下同)专家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的继承工作,培养造就我院新一代中医药专家,经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老中医药专家师承教育(以下简称师承教育),是指对已接受医学专业教育的在职中医药人员,采取以师带徒为主的教育方式,以继承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
第三条 师承教育的目的是:继承和发扬临床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高层次临床型的中医药人才和中医药技术骨干,使足够医学得到发扬光大。
第四条 师承教育的方法是: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原则,遴选有丰富临床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老中医药专家为指导老师,选配具备相当专业理论基础、有一定实践经验和对中医药悟性较高的中青年骨干为他们的学术经验继承人(以下简称继承人),通过跟师临床应诊、学术交流和临床科研等方式,进行一对一或一对二的培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医务科负责师承教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三章 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的条件
第六条 我院评选确认的院内名中医。
第七条 继承人条件:
(一)从事中医药专业临床工作2年的本科毕业生、4年的大专毕业生、8年以上的中专毕业生。
(二)品学兼优,热爱中医药事业,有长期从事中医药临床实践工作和继承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的决心。
第八条 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的遴选
(一)指导老师的遴选。由符合指导老师条件的专家自愿申请,填写《弥勒县老中医药专家师承教育指导老师审批表》报医务科审核,经院内技术委员会评议后报院长批准。
(二)继承人遴选
1、按照每名指导老师选配一至两名继承人的名额,公开遴选指导老师的继承人。
2、遴选继承人的程序是:由符合继承人遴选条件的人员自愿申请,并征得指导老师同意后,填写《弥勒县中医医院中医药专家师承教育继承人审批表》,由医务科审核后报院长批准。#p#副标题#e#
第四章 教学要求
第九条 师承教育过程中,指导老师既要通过口传面授、临床应诊和实际操作向继承人传授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又要注重继承人的开拓创新精神的培养和思维方法的训练,并指导他们学习和掌握本学科的新进展、新技术和新成果。继承人既要全面继承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又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本学科的新进展和相关学科知识,不断更新、补充和拓宽知识面。提高运用和创新能力。
第十条 在教学过程中,要始终做到传授与自学、实践与理论、继承与整理相结合,发挥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双方的积极性。
第十一条 医务科应当有计划地集中组织继承人学习有关中医药的新成果、新技术、新理论和新方法,学习现代医学的急诊抢救、检验、影像、功能检查等方面知识和技术。
第十二条 指导老师要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报医务科审核。
第十三条 师承教育的教学目标和要求
(一)继承人基本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其临床疗效或技艺技能基本达到指导老师的水平或有创新性发展。
(二)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专业继承人应提交反映指导老师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专科(专病)病案80份。病案必须是跟师临床的真实记录。
中药(含民族药)专业继承人应提交反映指导老师加工、炮制,制剂及鉴别经验等方面的总结材料。总结材料必须系统完整,真实可靠。
(三)继承人必须撰写、整理、总结指导老师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论文2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同一指导老师所带的2名继承人应分别选定不同的专题各自完成,避免重复整理。
(四)师承教学期间,须提交能全面系统反映指导老师学术经验或技术专长的结业论文。结业论文应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临床实践意义且文字通顺简练,内容真实有据,论文字数不得少于3000字。
第十四条 在师承教育的教学过程中必须做到:
(一)指导老师带继承人从事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每周不少于2天。包括跟师门诊、查房、会诊和案例分析。
(二)继承人独立从事临床实践或实际操作时间每周不少于2天。
(三)继承人应跟师实践和独立从事临床实践操作的时间要按月落实,并填写(弥勒县中医医院老中医药专家师承教育平时考核表》,由医务科核实后,加盖公章,归入继承人师承教育业务档案,作为平时考核的依据。
(四)继承人应将每次跟师随诊或操作进行记录,并及时整理和总结跟师学习心得,填报带教日志,按月上报医务科备案。
(五)继承人应认真写好《弥勒县中医医院老中医药专家师承教育月记》,月记是继承人平时跟师实践活动的记录,要反映每月跟师学习的主要内容和心得体会,报医务科备案。
第十五条 师承教育的教学期限为连续二年。从继承人实际进岗跟师学习之日起计算,原则上不得中断或延期。
(一)跟师学习中断半年以上者,终止其师承教育的学习,并取消其继承人资格。
(二)对个别确有原因中断学习,且中断学习时间在半年以内者,经医务科批准同意,可继续跟师学习,但所缺教学实践时间应予以补上。
(三)指导老师应检查、督促、指导继承人的学习和工作。如果未按教学协议书的要求履行职责者,取消其指导老师资格。
第五章 考试考核
第十六条 师承教育工作的考核分平时考核、阶段考核、结业考核以及出师验收。继承人的职业道德和文明行医情况纳人考核和验收范围。
第十七条 继承人平时考核,主要由指导老师进行,医务科督促检查。继承人阶段考核每半年一次,由医务科按照《弥勒县中医医院老中医药专家师承教育阶段考核表》规定内容和要求逐项检查和考核。《阶段考核表》由医务填写并归档。阶段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继承人资格。
第十八条 继承人学习二年期满,医务科组织结业考核;结业考核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指标、考核方法和考核程序进行。结业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结业出师,并取消继承人资格。
第六章 待遇和奖励
第十九条 指导老师在师承教育教学期间,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发给200—400元/月的带教津贴。继承人学习期满并通过考核后,医院给指导老师每合格一名学生4000元奖励。
第二十条 继承人学习期满并通过考核合格后,医院给予继承人3000—5000元的奖励。
第七章 师承教育经费
第二十一条 开展师承教育工作所需的经费,根据所开展的教育实际支出由医院支付。